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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06:13  浏览:89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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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济南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废汽车的回收实行统一管理、严格审批的原则,提倡平等竞争。
第三条 市计划委员会是本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报废汽车实行定点回收。济南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负责回收市区内(含市中区、历下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各单位和个人的报废汽车;章丘市、长清县、平阴县、商河县、济阳县的物资再生利用公司负责回收本辖区内各单位和个人的报废汽车。
市、县(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受省级回收企业的委托,也可办理中央及省驻当地单位的报废汽车的回收。
第五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鉴定为报废的汽车,一律不准继续行驶。汽车车主凭具有车辆档案管理权限的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批准的“机动车报废审批申请表”,到定点回收企业交车并办理回收手续。
车主所交售的报废汽车必须五大总成齐全完整,尚有使用价值的其他零件,可由车主拆解利用,但不得销售。
第六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汽车,必须确认车主交售的报废汽车的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车架、方向机等五大总成齐全,发动机和车架出厂编号与行车执照相符,同时查验车主出具的有关证明,再对车主单位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及车辆的名称、数量
、发动机号、车架号等逐项进行登记后,向报废汽车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车主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市计划委员会领取汽车更新优惠凭证后,到交通部门办理注销养路费手续。
第七条 申请从事报废汽车拆解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具备相应的拆解技术和切割机、打包机等拆解设备;
(二)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和控制环境污染的处理设施。
第八条 申请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单位,须经市计划委员会审查批准,向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
第九条 回收企业对报废汽车的五大总成必须按废钢处理,对尚可使用的零部件,经拆解企业修理后可折价销售,但必须注明“再生零部件”,严禁拼装整车转卖。
第十条 报废汽车拆解市场由市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所有拆解企业须全部进入市场内经营。
第十一条 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其金属含量计算,参照废金属计价。所交车辆完整、零部件齐全的,由拆解企业竞价收购,收购价格做到尽量合理。
第十二条 市计划委员会按照审批条件,每年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单位实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即将达到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应缩短年检周期。老旧汽车在扩展期满的前二年内,不再办理过户、转籍等手续。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拼装车辆或未经批准擅自回收、拆解报废汽车的单位和个人,由市计划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违反公安、工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分别由公安、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报废汽车回收和拆解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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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独立研究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的试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独立研究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的试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研机构(以下称研究所)自我发展的能力和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扩大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结合省人民政府的贯彻实施办法,和我市具体情况,特制订
如下试行办法。
一、关于研究所的发展方向和任务
独立的研究所要面向社会,面向经济建设,成为自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体。
从事工农业科技研究的研究所,其主要任务是技术开发及进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开发、创新和技术成果的示范推广。从事科学技术服务、技术基础工作和社会公益事业研究的研究所,应坚持以服务为主,在完成上级下达任务的前提下,允许搞
一些开发研究工作。
我市的研究所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结合各自的特点和条件,调整科研发展方向,建立科研与生产相结合的各种形式的联合体,也可以发展成为科研型企业或并入企业。
二、关于研究所的领导体制
1、试行所长负责制。由主管部门和市科技管理部门研究确定并批准体改方案的改革试点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对全所的行政和业务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拥有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范围内全所的人事、计划、经费管理和内部机构设置等方面的权力。
2、研究所行政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4年。任期内经考核,认为能带领全所科技人员出色地完成预定科研任务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可连任。不称职的,由上级免职。
3、研究所行政领导由正、副所长2至3人组成:其平均年龄不得超过55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不应少于三分之二。所长由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求同级科委意见后任免。副所长由所长提名,报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任免。
4、所长应积极配合党组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贯彻执行。
5、建立、健全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加强民主管理。学术委员会由全体科技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充分发挥它在学术、业务工作方面的参谋、咨询、监督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正副所长不兼任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
研究所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同级科委的业务指导。
三、关于人事制度
由国家拨给事业费的研究所要严格实行定编定员制度,在国家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员配备的合理结构,遵循国家人事管理制度,聘请或自行调入、调出和安排使用各类人员。
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研究所在遵循国家人事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聘用各类人员。对未被聘任人员,应组织他们从事各种技术服务工作,也允许他们自行联系单位调离,或自谋职业。对少数未被聘任又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配的人员,经教育后超过半年仍不到新
单位报到的,可酌情减发其部份工资,超过一年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研究所要以科研人员为主体:行政人员(包括政工、后勤干部)一般应控制在15%以内。高、中、初级科研人员的组成必须合理。研究所有权拒绝接受不适宜到所工作的人员,或在试用期满前将其退回原分配单位另行安排。
研究所可扩大课题组的自主权。课题组负责人由所长任命,成员由课题负责人根据需要选配,也可自由组合。
四、关于经费和收入
在保证完成上级任务的前提下,研究所有权签订其他各类对外技术服务的合同,从不同渠道取得经费,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自主安排使用。
研究所的基本建设投资按国家基建管理制度规定渠道解决。
非由国家预算拨款的,研究所在事业费以外自行组织的对外技术服务的税后纯收入,不上交财政和主管部门。实现事业费自给的研究所取得的税后纯收入,全部留所;正向自给过渡的研究所,其税后纯收入应先冲抵事业费拨款,其余留所;实行事业费包干的研究所。其税后纯收入不超
过本单位当年事业费30%的,全部留所,超过部分,一半用以冲抵下一年度的单位事业费拨款,一半留所,研究所留用部分,可建立科技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三项基金的比例暂定如下:
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研究所,其比例为55∶20∶25。并可享受国务院规定的企业自费发放奖金的权利。
事业费半自给以上的研究所,其比例为60∶20∶20。
事业费25%以上自给的研究所,其比例为65∶20∶15。
事业费25%以下自给的研究所,其比例为70∶20∶10。
实行事业费包干的研究所,其税后的纯收入的三金比例为70∶20∶10。
实行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研究所,应当比照企业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并有权处理国家规定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以外的多余设备、物资、正向事业费自给过渡的研究所,可视自给程度逐步试行。
研究所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对外开放租赁业务,所得收入可提取10%用于集体福利和奖励,计入“三金”内的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其余用于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
研究所的创汇收入原则上由计委安排返回所里使用。
五、关于科研成果的转让
研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受委托研究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有权自行转让,收入归所。自行承接科技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应按合同规定办理,但超过半年仍未被应用的,研究所有权自行转让,收入归所。
农业科技成果中属于直接经济收入少,取得成果的周期长,整个过程难于保密,不易实行有偿转让的,市科技和农业主管部门对确有价值的成果应组织交流、推广。
六、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一)建立岗位责任制。在研究所从事科技、行政、后勤工作的人员,都应有明确的职责。
(二)建立考核制度。研究所每年应结合年终总结:对全所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载入本人档案,作为评比奖励和技术职务聘任的依据。
(三)建立奖惩制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外,还可从奖励基金中给予奖励。对违法乱纪、违反规章制度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发奖金,乃至纪律处分。
(四)建立科技成本财务核算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五)建立课题组承包责任制,课题的实施按课题组与研究所签订的课题承包合同执行。
七、关于税收
科研所兴建的科研设施,以及用自筹资金新建的生活配套设施,按各级计委批准的项目设计任务书确定的投资,免纳建筑税。
研究所在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等收入,暂免征营业税,以上所得和技术入股所得暂免征所得税。新产品和中试产品按有关规定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的税款,可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不计征所得税。试销新产品和中试产品的所得,如按规定纳
所得税确有困难,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征所得税。利用闲置仪器和设备开展租赁业务的所得,暂不征收所得税。研究所可从留用的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5—10%的奖励费,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



1986年11月10日

关于林业干及第三人深华工贸总公司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增城县支行银行存款纠纷案应中止诉讼并将陈玉中等人诈骗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查处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林业干及第三人深华工贸总公司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增城县支行银行存款纠纷案应中止诉讼并将陈玉中等人诈骗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查处问题的函
1992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业干及第三人深华工贸总公司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增城县支行银行存款纠纷案应中止诉讼并将陈玉中等人诈骗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查处问题的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近,我院经济庭收到公安部五局公刑(1991)1807号关于提请协调铁二院公安处查处陈玉中为首诈骗走私生丝货款案件的函及该案有关材料。经研究认为,陈玉中为首的诈骗团伙,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设置圈套,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增城县支行骗取他人巨额货款,属于经济犯罪。鉴于该案案情复杂,且与你院正在审理中的林业干及第三人深华工贸总公司诉增城县建行银行存款纠纷上诉案有直接关系。为使公安机关继续深入查处该案,及时打击经济犯罪分子,尽可能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建议你院中止增城县建行“银行存款纠纷”上诉案的审理,并按两院一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规定,将涉及陈玉中等人诈骗犯罪的材料,移送承办该案的公安机关查处;视今后查处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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