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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3:14:30  浏览:95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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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南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府[2007]50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淮南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十八日

淮南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保障国有资本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

  (二)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市属出中心企业国有资产租赁收益;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益以及国有控股企业清算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收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管理。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监督和资金管理。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使用的监督。

  第四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照下列标准上缴:

  (一)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按余额的20%上缴;

  (二)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全额上缴;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出租等收益在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额上缴;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益,国有控股企业清算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缴;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属企业按照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后剩余的未分配利润,应当列入所有者权益,由企业全体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分享。

  第六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照下列规定收缴:

  (一)国有独资企业应上缴的税后利润,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由市属企业依据经审计确认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向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收益申报手续,并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书后20日内上缴;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市属出中心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等收益,由转让方、出租方在价款收讫后30日内上缴;

  (三)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益,国有控股企业清算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应当在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上缴;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属企业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因特殊原因需要缓缴的,报经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上缴;因特殊原因需要减缴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市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具的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资金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

  第八条 市属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分配使用方案,按法定程序批准后,统筹用于市属企业发展和改革的有关事项,包括:

  (一)市属企业资本性投资(含水电改造等);

  (二)市属企业改革成本;

  (三)为市属企业提供融资;

  (四)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支出;

  (五)依法可以支出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情况作为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使用情况进行收督检查,有关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拖欠、挪用、截留以及私分国有资本经营和产权转让收益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者泄露市属企业商业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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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

1987年9月21日,国家教委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使学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测验和课外体育活动,不断增强体质,提高健康水平,特制定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
第二条 凡身体正常的学生,达到下列三项要求,即为体育合格。
一、体育课坚持出勤,不无故缺课。体育课成绩及格;
二、经常坚持体育锻炼,自觉地参加《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测验,养成经常锻炼身体的习惯;
三、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每天坚持认真做好早操、课间操。参加课外体育活动每周不得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一课时)。
第三条 对体育不合格的学生,不得评为“三好”学生;毕业时,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只发结业证书,不得报考高一级学校。一个班的体育合格率,应作为评先进集体的条件之一。
第四条 已建立学生档案的学校,应建立学生体育合格登记卡。每学年按要求逐项登记,并由班主任、体育教师签字,学生毕业时,将登记卡放入学生档案。
未建立学生档案的学校,将体育合格的情况载入学生学习成绩册。
第五条 对患有先天性疾病、小儿麻痹症、部分肢体残缺,或有医院证明不宜参加体育活动的学生,经学校核准可免予执行体育合格标准。
对个别虽身体正常,但过于肥胖、瘦弱、身体素质极差的学生,应教育他们重视体育,指导他们加强体育锻炼;如确属客观原因仍达不到体育合格标准,经学校校长严格审批,可适当放宽要求。
第六条 学校领导应把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列入工作计划,认真执行。
第七条 凡师资、场地、设备条件确有特殊困难、暂时不能实施体育合格标准的中学,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暂缓实施。但主管部门应帮助学校积极创造实施的条件。
第八条 在实施体育合格标准的过程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应进行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权泉州市、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权泉州市、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授权泉州、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请示》(闽工商企字〔1991〕第20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及其《施行细则》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授权泉州市、
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泉州市、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由其呈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承包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别由泉州市、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二、泉州市、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参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前期工作。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时,遇到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或与现行规定相抵触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泉州市、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和各项要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外商投资企业的档案及有关资料。
四、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的增加,泉州市、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机构人员、办公设备等方面相应加强。
五、泉州市、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受授权后,应随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泉州、漳州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中的问题和情况,代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泉州市、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职能中,若有不按规定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行使否决、纠正权,必要时可收回授权。
七、泉州市、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的同时,也应接受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指导,按有关规定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档案及有关材料。



199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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